重还是轻?鹦鹉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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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乌龟Lv.70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17-5-1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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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自然生态及动物爱好主意者,我非常同情王的境遇。一个家庭,五年青春,嗷嗷待哺的孩子....

我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所以对法律并不熟悉,但鹦鹉五年案我认为有几个关键点:

第一,法官是否裁判良刑畸重?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法官在量刑时,认定是犯罪是“情结严重”采用了法律条文中的下限,由此可见并无错判,重判。

第二,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范畴?
根据司法解释本案查证的售卖2只二级保护动物,并不属于“情节严重”范畴,法院认定时应考虑了其他因素。

那么其他因素主要是家中饲养了45只“待售”

我认为其中有几个点可待商榷:
1,绿颊锥尾鹦鹉(自我繁殖的人工变异种)35只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范围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为物种本身已经发生了变化,且并无详细解释条文。

2,“代售”的判定依据和认定。

3,属于偶发性犯罪,还是蓄意,现在法院认定的确切销售的为“2只”,且为第一次犯罪即被查获。

4,涉案金额,以及被告人犯罪获得的利益。

5,另一个关键点,售卖的鹦鹉是否存活并追回。

6,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至于大家谈论的社会普遍认知的感性部分而言,只能说法律是刚性的,即使不合理,也是通过立法程序进行纠偏。

王某贩卖两只2级保护动物,是既定事实,所以无罪谈不上,但是否属于“情结严重”量刑范围尚有待争议。

本案最大的焦点不在于法律的错误,而在于民众对法律在这方面的认知。

应该说国家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量刑属于重刑。而现实中,王某的案例却普遍存在,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方面是社会普遍客观存在现象,而另一方面却是法则重刑。两者发生冲突时,自然而然,话题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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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9

nhctyLv.20 发表于 2017-5-11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东佛山
可以发个来龙去脉的链接吗?
网上报道很多,各有侧重,可以查查鹦鹉案,几字就很多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11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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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yunzgLv.43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17-5-11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四川成都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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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eLv.78 发表于 2017-5-11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西南宁 /广西大学
还是在办有两证的的地方入货安全,可惜买、卖双方总喜欢走灰色渠道{:4_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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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乌龟楼主Lv.70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17-5-11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
nhcty 发表于 2017-5-11 17:15
可以发个来龙去脉的链接吗?

网上报道很多,各有侧重,可以查查鹦鹉案,几字就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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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剑剑Lv.45 发表于 2017-5-11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四川成都
可能想树立典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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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ctyLv.20 发表于 2017-5-11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东佛山
搜了一下,个人感觉如果是饲养而非刻意去捕获野生,按情节应该是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吧。重点是数量没有减少反而增多了不是应该奖励一下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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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哈46Lv.38 发表于 2017-5-12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浙江杭州
这个事  咱只能在这里YY了   太同情他了   有个T管吃野生穿山甲   啥事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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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efayeLv.20 发表于 2017-5-12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东深圳
量刑过重,政府宣传也不到位,除了几种著名的动物,如:蛙蛙鱼、熊猫这些,其它的有多少人知道它是保护动物。而且国人捕捉、吃野生动物是常态,根本没有保护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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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爱禽鸟Lv.75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17-5-12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东揭阳
处来物种也保护,
将来我们去野外钓到罗非鱼巴西龟都是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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