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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自然生态及动物爱好主意者,我非常同情王的境遇。一个家庭,五年青春,嗷嗷待哺的孩子....
我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所以对法律并不熟悉,但鹦鹉五年案我认为有几个关键点:
第一,法官是否裁判良刑畸重?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法官在量刑时,认定是犯罪是“情结严重”采用了法律条文中的下限,由此可见并无错判,重判。
第二,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范畴?
根据司法解释本案查证的售卖2只二级保护动物,并不属于“情节严重”范畴,法院认定时应考虑了其他因素。
那么其他因素主要是家中饲养了45只“待售”
我认为其中有几个点可待商榷:
1,绿颊锥尾鹦鹉(自我繁殖的人工变异种)35只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范围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为物种本身已经发生了变化,且并无详细解释条文。
2,“代售”的判定依据和认定。
3,属于偶发性犯罪,还是蓄意,现在法院认定的确切销售的为“2只”,且为第一次犯罪即被查获。
4,涉案金额,以及被告人犯罪获得的利益。
5,另一个关键点,售卖的鹦鹉是否存活并追回。
6,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至于大家谈论的社会普遍认知的感性部分而言,只能说法律是刚性的,即使不合理,也是通过立法程序进行纠偏。
王某贩卖两只2级保护动物,是既定事实,所以无罪谈不上,但是否属于“情结严重”量刑范围尚有待争议。
本案最大的焦点不在于法律的错误,而在于民众对法律在这方面的认知。
应该说国家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量刑属于重刑。而现实中,王某的案例却普遍存在,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方面是社会普遍客观存在现象,而另一方面却是法则重刑。两者发生冲突时,自然而然,话题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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