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重要申明!!!!!!

 火... [复制链接]
xukun1976Lv.20 发表于 2011-8-13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江苏南京
有利于环保的事还是要做的,地球都破坏到这份上了还折腾,有点对不起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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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huiLv.4 发表于 2011-8-20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 辽宁大连
本帖最后由 gaohui 于 2011-8-20 07:34 编辑

法律无情,对电鱼者要重棍20,再犯 砍手
挖眼,割鼻

一条河几百万年了,里面的生灵 你凭什么不给他生存的机会呢?   是的,你没那意识,但是法是无情的,只要是涉及到这个层面就必须强硬实施,1983年严打,摸女同志一下手都要被枪毙,人多也不是好事,需要找几个人来填补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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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月轮Lv.53 发表于 2011-8-16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北京房山区
希望各位尊重自己发言的权利,漫骂挑衅侮辱都只是口舌之快,还有请各位注意,每个地方有他自己的规矩,既然来了,想正常的玩就要遵守,别给自己找n多理由来狡辩,杀人要偿命,杀了人告诉法官,这个人多么作恶多端,我是替天行道,抱歉,还是要负刑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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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letteLv.2 发表于 2011-7-31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浙江衢州
支持下,希望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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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人Lv.44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11-7-31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
本帖最后由 鸟人 于 2011-7-31 10:44 编辑



首先郑重声明:两江论坛不是我办的,而且这个论坛的创立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和大家一样是普通的会员。

好吧,开始吧!
你有病啊,脑袋被驴踢了?自动对号入座啊?
原话的意思是人多了,各种各样想法的人都有,并无贬低之意!
不过既然你这么敏感,那更说明你心里有鬼,看来O兄,C兄所怀疑没错啊,你真是来两江设陷阱下套啊!你妹的!
至于高尚神马的,我都懒得和你这种垃圾解释!!!你Y懂高尚的意思吗??!!!
一个卑鄙,下流,无耻的电鱼佬假借送鱼来论坛搞搞宣传为自己以后卖鱼做打算,你以为你那点小九九大家不知道啊?
明白的告诉你,两江不欢迎你这种靠电原生鱼卖钱的人渣!!!
你妹的,告诉你,两江人的眼睛是雪亮的!!!你这种卑鄙小人想祸害两江做梦梦你妹吧!!!!!!


鸟总,在N。。久前,我也曾讲过这一类的粗话脏话。回想起来我也有些遗憾。只是本人建议:你是个在两江有身份和威望的人,这类话还是少说吧。。。。。。 
发表于 2011-8-5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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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里的板砖Lv.42 发表于 2011-7-31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浙江温州
两江真的变了,变得跟电鱼者讨论法律,变得跟卖鱼者讨论道德。真有这个必要?
同感 
发表于 2011-8-5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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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斯基摩人Lv.20 发表于 2011-7-31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
厕所里的板砖 发表于 2011-7-31 11:43
两江真的变了,变得跟电鱼者讨论法律,变得跟卖鱼者讨论道德。真有这个必要?

我说还是要杀无赦好些,强权专治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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蜻蜓点水Lv.2 发表于 2011-7-31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沙坪坝区
cfai 发表于 2011-7-30 12:11
用法律,推动中国生态保护的进程!两江中国原生法律援助
http://www.cqh2o.com/thread-97878-1-1.html
等 ...

不好意思,来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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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keyplayLv.18 发表于 2011-7-31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台湾 台湾宽频通讯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wumingde 发表于 2011-7-31 10:57
又想变成辱骂了是吧??你如果没那个意思,直接说原话不就好了?干嘛要说那些具有争议性的话?自己表达有 ...

小朋友,说不过人家也别急嘛,骂也骂不过,对于你这种无视法律自以为是的铁道局官员真的没什么好说~~~ 中国太善良了,你还是赶快回韩国吧。。。死密达。。。 反正现在首尔发大水,你随便电估计都能电死一堆同胞,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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蜻蜓点水Lv.2 发表于 2011-7-31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沙坪坝区
本帖最后由 蜻蜓点水 于 2011-7-31 12:13 编辑

      
      首先,要搞清楚,尤其是电鱼者要搞清楚————电鱼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三十八条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农业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作业的通告》
      第二条规定: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海上及内陆水域从事非法电捕作业。凡从事非法电捕作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没收电捕工具(装备),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
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条规定: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炸鱼、毒鱼物品和电捕工具(装备)及发布经营此类广告。对非法制造、买卖电捕工具(装备)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协同有关部门没收工具(装备)及非法所得。对含有此类内容的广告,由有关部门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它根本不在乎法律,对小jj弹琴是没有用哦。。。我觉得找个雨伞把它套住算了,免得生出来的孩子变成三路bb... 
发表于 2011-7-31 12:01
      穿花蛱蝶深深见             点水蜻蜓款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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