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百度“放生吧”震撼帖,混蛋之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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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原生Lv.21 发表于 2013-5-15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天津塘沽区
那些大王八荷叶蒸着吃很棒的,他们真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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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hydLv.47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13-5-15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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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ker`Lv.42 发表于 2013-5-15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江苏苏州
刚刚去看了放生吧  我去  简直无力吐槽  张口一个阿弥陀佛闭口一个随喜赞叹  简直叫我欲骂不能 真特么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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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45520Lv.16 发表于 2013-5-15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西防城港
这种为了放生而放生的行为真的很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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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月轮楼主Lv.53 发表于 2013-5-15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北京海淀区

发了
求微博名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15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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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肛Lv.40 发表于 2013-5-15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江苏无锡
傻逼的人生我们岂可理解?另求微号,我也来转一份
本帖第一页已经更新微博地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15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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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月轮楼主Lv.53 发表于 2013-5-15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北京海淀区
鱼肛 发表于 2013-5-15 19:42
傻逼的人生我们岂可理解?另求微号,我也来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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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霖铃1103Lv.41 发表于 2013-5-15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江苏
我想这么大规模的“放生”背后肯定有利益链的吧,我不信没有组织自发的,不太可能。可怕的是这种穷凶极恶的贪婪打上“放生”的标签却极容易得到无知者的追捧。
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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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龙腾渊Lv.43 发表于 2013-5-15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江苏苏州常熟
对这帮神棍早有耳闻,是在是不可理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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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霖铃1103Lv.41 发表于 2013-5-15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江苏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同时《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里也明确规定,禁止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其中包括外来物种等。
是不是可以从法律角度来加以惩治,貌似不是个例了,如果有利益驱使那绝不是科普和谴责能解决的。
把这个放到放生吧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16 03:13
哈哈!厉害~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15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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