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故事类书刊里面是卖电鱼机器的广告,又愤慨又无奈又想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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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gariusLv.9 发表于 2007-12-19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湖北武汉
<p>好 去抗议去...</p><p>至于犯法不犯法&nbsp; 一来是品种 二来是数量吧 不能简单说是野采就犯法...</p><p></p><p>个人意见&nbs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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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hui楼主Lv.4 发表于 2007-12-19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黑龙江哈尔滨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深海之蓝</i>在2007-12-19 21:50:30的发言:</b><br/><p>电鱼、毒鱼在我国早已立法禁止,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条例是有明文禁止的。</p><p>包括我们这坛上不少鱼友的所谓野采,严格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也是有违法的嫌疑滴。。。。。。。。</p><p>鸟总监,多学习啊</p></div><p>不知道你是你心里是怎么想的,卖电鱼机那是赢利的 严重破坏环境.,应当送八哩子判刑.本来中国人素质就差,一天抢劫杀人成百上千的,一有这机器,乡村农民,缺乏人性人员等等全都吸引过来,生态面临很大威胁.这跟野采是两把子事,不要混淆了.中国还没发展到那个地步,我们做得已经很好了,难道说要禁止野采,那我们的生活就更加无味了</p><p></p><p>这东西谁用过? 效果好么?电鱼能不能复活了</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19 23:31: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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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人Lv.44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07-12-19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沙坪坝区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深海之蓝</i>在2007-12-19 21:50:30的发言:</b><br/><p>电鱼、毒鱼在我国早已立法禁止,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条例是有明文禁止的。</p><p>包括我们这坛上不少鱼友的所谓野采,严格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也是有违法的嫌疑滴。。。。。。。。</p><p>鸟总监,多学习啊</p></div><p></p><p>如果鱼友所谓野采也有违法嫌疑的话,那中国的所有渔民都应该被抓起来了</p><p>鱼友野采的数量,方法,强度甚至不能及渔民的万分之一</p><p>而鱼友的野采亦非为了商业目的,只是对此种生物进行了解,探究而已</p><p>其实中国法律,我虽非专业人士,但仍略知皮毛</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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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ZI2764Lv.20 发表于 2010-9-3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东东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1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渔业基本法。该法是一项经济法,同时也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保护鱼类资源和鱼类环境的规定。该法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渔业生产的方针、计划管理原则、管理机构与体制等;第二章养殖业,规定了国家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实行养殖使用证制度;第三章捕捞业,规定了鼓励、扶持外海、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对从事内水、近海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规定了为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必须实行的措施和制度。为了保证《渔业法》的切实实行,1987年7月14日国务院又批准了《中计划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由农业部于1987年10月20日发布施行。该行政法规,对《渔业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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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05638Lv.30 发表于 2010-10-1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东广州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我想我们的相关部门是不会看到楼主所列的杂志上的生产销售电鱼设备的厂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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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天涯Lv.5 发表于 2012-10-22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四川凉山州
关键是执法问题,有法不依又有什么用,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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