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帖子处理标准(草案)》(再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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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辉鱼Lv.8 发表于 2004-8-13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石桥铺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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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坛管理员、论坛总监督、论坛监督一般情况下不得未经帖子所发版块版主同意下擅自处理帖子!
二:管理员、论坛总监督、论坛监督、版主在处理帖子后必须要给帖子被处理者予以短消息通知并指明处理的原因;
三:管理员、论坛总监督、论坛监督、各版主对帖子的任何处理都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并予以标明;
四:就帖子的灌水和语言文明问题:
1: 尽量不要在专业区版块
(专业版区块的定义是指《鱼类天地》、《爬虫天地》、《互动专区》、《市场信息》、《论坛事务》等分区内所有的版块发表带有明显灌水嫌疑的帖子;一经发现请个版主视具体情况做删除或者移动至【随心所欲】,对帖子的删除处理一般情况不对发帖者的分值进行处理!特殊情况请版主决定!
2: 如果发现帖子的语言有不妥、不文明的,管理员、论坛监督、帖子所发版块的版主均有权在不修改帖子原意的情况下予以修改、单帖屏蔽及删除处理。
五:特殊情况下管理员、论坛总监督、论坛监督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版主的情况下删除帖子,但是必须在事后给被删除帖子所在版块版主短消息通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在【站内事物】公开:
特殊情况包括:
1:帖子内容涉及政治、机密以及其他敏感话题;
2:帖子内容涉及反动、***以及其他敏感话题;
3;帖子内容涉及黄色、淫秽以及其他敏感话题;
4:帖子内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言论;
5:帖子内容涉及对任何论坛注册用户进行恶意人身攻击;
6:帖子内容涉及严重污言秽语(含其谐音以及拼音代码)(人人得以唾之的人、事件除外)
7:其他威胁《两江水族论坛》正常运作的帖子。
重要说明:论坛注册用户发表以上内容的帖子《两江水族论坛》将立即查封其用户名(ID)!
   情形严重者《两江水族论坛》将协助有关部门追究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六:如果贴子被删除人对被删除理由不认可按以下步骤进行申诉:
1、首先向版主提出意见,由版主处理;版主不能处理时,提请论坛总监督、论坛监督处理;
2、对版主处理结果不满,可向论坛总监督、论坛监督提出意见,论坛总监督及论坛监督不能处理时,由论坛监督提请常务委员会裁决;
3、对以上的处理结果不满,可向管理员提出意见,由管理员裁决;
4、对管理员处理结果不满,可向论坛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由论坛常务委员会会裁决。
七:任何论坛注册用户都有向管理员、论坛监督、各版版主提供问题帖子的权力和责任!

                            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两江水族论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3 21:17:17编辑过]
人生挈阔 与子相悦 执子之手 与子偕老莲莲!吾爱!我愿意一生永远照顾你,直到生命的尽头!鱼儿鱼儿水中游!  有鱼人一生快乐!——辉辉鱼

大猪儿+小猪儿+小小猪儿=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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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8

凤翅天翔SLv.2 发表于 2004-8-14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北京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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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eresaLv.3 发表于 2004-8-13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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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鱼的猫Lv.2 发表于 2004-8-19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贵州六盘水
[em06][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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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Lv.2 发表于 2004-8-19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四川成都
写的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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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宁Lv.2 发表于 2004-8-14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石桥铺地区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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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乌龟Lv.70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04-8-13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沙坪坝区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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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翅天翔Lv.2 发表于 2004-8-13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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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的眼泪Lv.2 发表于 2004-11-19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四川成都
老大们,第二条和第四条2款有明显的矛盾哦,另“语言有不妥”能在说明白些吗?如何为不妥?
我希望对发布的贴子(明显违规除外)如斑竹要进行处理是否能和发贴的同志先沟通沟通,也许是个人对帖子理解、观点的差异而造成的误会,可能会因为处理不当打击到同志们的发贴热情。论坛的兴旺要靠大家努力,有了凝聚力才能壮大。这是我的一点建议。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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