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物界那些有真正科学上证明的遗传上的变化,是不能损害基督教信仰的,而与精确的圣经释义,也不会有所冲突。但很多科学家,教育家及一般人说进化是“已被证实之事实时”,并不限于指这种遗传上的变化,他们是指广义的进化,即却吉(Kerkut)所称为“进化的普遍理论”(General theory of evolution),这是一种广泛的理论,解释一切生物的起源及发展,包括由超细菌,细菌以至水彬(注:高三百尺以上的植物)及人类的各种生物,他们以为这些生物都是由一个源头自然地发展出来,这源头是由一些无机物质自然发生(Spontaneous generation)的,这个伟大的计划,就如却吉氏指出,根本就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故只能视之为一种臆说而已(见“Implications of Evolution” N.Y.1960第一五七页)。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教授詹腓力(Phillip Johnson),曾任美国大法官华伦(Warren)的助手,他的专长是分析明辨律师在辩论时所用的词藻和逻辑。当他读到进化论的文献时,马上发现里面充满逻辑上有问题的雄辩与遁辞。所以他以法官的身份,多次质问:“我们怎样才能知道‘进化论’是真实的?确凿的证据何在?”他在自己写的一本书《审判达尔文》(Darwin on Trial)中做了这样的总结:“化石向我们展示的都是突然出现的有机体,没有逐步进化的任何迹象……这些有机体一旦出现,基本上就不再变了,哪怕过了几百万年,不管气候环境如何变化。如果达尔文的理论成立,这些条件本应该引起物种的巨大变化” 。